- 五、本補助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所收取之托育費。 (二)本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公立 幼兒園以外之幼兒園,所收取之註冊費、保育費、教保費、月費、 學費、活動費、材料費、設施設備費、雜費及其他托育相關費用。 (三)公立幼兒園所收取之雜費、代辦費,以及年滿二歲至未滿五歲就托 公立幼兒園兒童之協力照顧補助。 (四)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私立幼兒園、托嬰中 心及本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所收取之平日課後留園費用(即延托 費)。 本補助之申請文件、審核及撥款程序及補助金額、申請期限由原民會 每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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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3015
臺北市原住民托育及協力照顧補助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原社福字第1114007308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11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