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社福人員:係指本局及所屬機關執行社會福利業務者。 (二)人身安全維護:係指社福人員因工作遭受騷擾、威脅、攻擊、 恐嚇、跟蹤或傳染疾病等直接或間接傷害其人身安全之虞的各 種狀況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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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北市社工字第1113057092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