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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5、6、8點條文;並於113年7月8日以文件傳閱系統公告下達生效
  • 五、本局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一)申訴電話:02-27256405。 (二)申訴傳真:02-27205627。 (三)申訴電子信箱:boe63@tp.edu.tw。 (四)專責處理人員:本局人事室第三股性騷擾業務承辦人員。 申訴人為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時,其申訴及處理程序,依 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辦理。 本局局長於機關內涉有性騷擾行為: (一)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申訴案件: 1.申訴人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準)用對象者,應由臺北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成之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調查及評議決 定。 2.申訴人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準)用對象者,得於提起 申訴之期限內逕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起申訴。 (二)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應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第 三項第二款規定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提出。
  • 六、本局應妥適利用集會、廣播、電子郵件或內部文件等各種傳遞訊息之 機會與方式,加強對所屬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並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每年檢討其空間及設施, 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本局就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員工應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二)擔任主管職務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 每年應定期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本局性騷擾專責處理人員及擔任主管職務者,優先實 施。
  • 八、性騷擾之被申訴人如非為本局所屬人員,本局仍將依本措施相關規定 辦理,並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分屬不同機關,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 任一方之服務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 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機關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以口頭為 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 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分屬不同機關,由申訴人之機關主責受理申訴及調 查,並通知申訴人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為原則。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其中一方為公部門機關、另一方為私部門,如經協 商未有共識,由公部門機關受理申訴及調查,並通知申訴人勞務提供 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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