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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43038492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並自114年10月1日生效
  • 四、同一計畫僅受理一案申請,不得以同一申請人或不同申請人提出多案 申請;每一申請案應就以下申請類型及申請項目各擇一申請: (一)常態二期申請類型及項目: 1.專業藝文類申請類型包括: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無形文化 資產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視覺藝術 類、文學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申請項目包括:創作、演 出/映演、展覽、出版、研討會、調查研究、影音製作、研習推 廣、研習進修、營運扶植、其他。各類藝術類型屬性及內容如本 局官網公告藝文補助申請說明(以下簡稱申請說明)。 2.社區文化類申請項目包括:藝文活動、研習推廣、文化生活紀錄 、文化調查、其他。 3.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申請項目包括:藝文活動 、文化生活紀錄、其他。凡身心障礙者、老人、青少年、兒童、 性別、客家、新住民、勞工、眷村文化等,及原住民族之各類型 藝文創作或相關活動並對弱勢族群之文化、藝術領域有所提昇者 ,均屬之。 4.設計類申請項目包括:創作、展覽、出版、研討會、調查研究、 研習推廣、研習進修、城市空間美化、其他。凡以城市美學、社 會設計、空間設計及改造為目標,辦理相關設計規劃,讓設計思 維導入市民生活中,發揮本市設計能量、都市價值及文化創意內 涵打造城市特色者,均屬之。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申請類型及項目: 申請類型包括: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無形文化資產類、影音 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視覺藝術類、文學類、藝 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 住民族類、設計類;申請項目包括:創作、演出/映演、展覽、研 討會、調查研究、影音製作、研習進修、其他;另本款專指於國外 辦理之計畫,如為邀請國外藝文團體或個人至國內進行展演等計畫 ,應依前款辦理。
  • 六、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其他用途。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補助款不補助購買資本性財產所發生之費用(設備費),且不得用 於支付獎金。 (四)維護費原則以申請「營運扶植」項目始得報支,若有因補助計畫執 行所產生之必要維護費用,得經本局審核通過後予以報支。 (五)「營運扶植」項目係補助團隊為推動年度展演計畫所需之固定成本 ,包括行政人員薪資、水電費、電信費、排練費、保險費、事務設 備租借費及維護費、辦公及排練場地租金,不包括設備採購及空間 修繕費用。若以進駐空間之租金據以核銷者,須檢附該空間相關土 管、建管、公安消防等合法證明文件。 (六)「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以補助出國人員相關支出為原則 。 (七)補助款之核銷金額上限如為公務機關有規定者,原則上應依相關規 定辦理。例如,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應依行 政院「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 員兼職費支給表」、「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國內及國外旅費 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若因計畫之性質內容,報支金額需高於公務機關相關規定之標準 ,須說明其合理性與必要性,並經本局審核評估通過後,予以報支 (如申請說明)。 (八)補助案之執行若因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不可 抗力之因素,致使計畫取消無法執行,本局得就補助案前期已執行 產生之經費核定補助款,其核定方式及相關內容另行於本局網站公 告。
  • 七、申請時間、計畫執行時間如下: (一)常態二期(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第一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如遇例 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一月一日以後之計畫,並 於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營運扶植」、「影音藝術 類」之「影音製作」項目僅限於第一期受理申請。 第二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如遇例假 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七月一日以後之計畫,並於 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 站公告時間為準): 1.第一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日止(如遇 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之計畫。 2.第二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二月一日至三月十日止(如遇例假 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四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計畫。 3.第三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五月一日至六月十日止(如遇例假 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計畫。 4.第四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八月一日至九月十日止(如遇例假 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計畫。 5.若計畫確實無法於上揭四期申請時間內提出申請,得由申請者提 出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可不受上述申請時間之限制提出 申請;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得併入當期或下一期審查。惟至少必 須於計畫辦理前二個月提出申請,且最遲須於每年度九月三十日 前提出申請(為配合本局年度審查作業)。 上揭證明文件若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依本須知第 十六點,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並列入行政考核紀錄。 (三)緊急重要申請: 申請案如確實無法於上揭申請時間提出申請(含常態及兩岸/國際 文化交流),為臨時緊急發生(即屬「緊急」),該計畫內容具有 重大性(即屬「重要」),所指重大性係指計畫內容主題涉及國內 藝文界重要人事物,或符合本市重要文化政策推動,或對文化交流 具重大貢獻等,非屬一般性、聯誼性或經常性辦理之活動或出國計 畫;申請者得檢具足資證明「緊急重要」之相關文件,由本局初審 認定符合申請要件後,視實際狀況需要,邀集二至三名相關領域之 學者專家審查,或召開臨時複審會議。 上揭證明文件若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依本須知第十 六點,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列 入行政考核紀錄。
  • 八、送件方式如下: 申請者須於計畫辦理前提出申請,以線上或紙本申請方式送件(兩者 擇一): (一)線上申請: 1.於本局官網補助申請項下藝文補助公告之線上申請系統(以下稱 線上申請系統)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書表及附件(若有實體 附件資料,請另行寄送至本局),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截止受理 日晚上十一時五十九分前)成功上傳申請資料,不得因傳送延誤 而提出異議。 2.申請者須取得案件編號,始完成送件申請程序,不得以系統操作 失敗提出異議,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紙本送件:將申請案裝入自備信封套(申請者若多件遞案,應一案 一信封送件,倘未依規定恕不受理),申請案書表一式一份,以單 面印刷,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之,請勿裝訂或以膠裝 或環裝形式送件(以利送印及開會審查)。外封套請書明「○○年 度第○期藝文補助申請案」或「○○年度第○期『兩岸/國際文化 交流」』(出國)申請案」,以下列方式投送: 1.掛號郵寄(郵遞、郵局便利包、i郵箱):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一號四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以中華郵政臨櫃寄送者以 郵戳時間為憑,以郵局便利包、i郵箱寄送者以寄件執據時間為 憑,不得因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本局之 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四樓 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 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 九、評審與審查如下: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通過初 審者將公告於本局網站藝文補助專區,未通過者以書面或其他方式 通知;複審依類型予以分組,由本局邀集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 員會,依各類型補助審查重點(如申請說明)進行評審。評審委員 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 (二)常態申請之補助對象以本市市民或在本市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且舉 辦地點在本市或以本市為主題之計畫為優先。 (三)已向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本局得酌予補助或不予補助。 (四)本局得視申請案之計畫內容,經複審會決議指定補助項目。 (五)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者。 2.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者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者。 (六)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於 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
  • 十一、結案核銷、支出憑證處理如下: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結案事宜,請檢送成 果資料、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或佐證資料,及本局指定之資 料至局辦理結案。結案報告撰寫之格式及須檢附之資料請詳見本 局網站「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藝文補助結案報告書格式」。 (二)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逾期超過一個月者 ,撤銷並追回補助款。結案核銷事宜未於通知補件次日起二個月 內全部辦理完成,列入行政考核紀錄,撤銷並追回補助款。 (三)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實 際支出縮減超過原計畫預算經費百分之五十、未依計畫內容執行 且情節重大、計畫內容變更幅度過大者,本局將送結案審核會議 或進行書面審查。 (四)受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達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者,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但自然 人接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七)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 案。 (八)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本局審查支出 憑證時若有疑義,得請受補助者提出佐證資料;若無法提出,則 該張支出憑證無法據以核銷。 (九)有關結案核銷之相關規定及報支標準如申請說明。
  • 十二、申請計畫變更如下: (一)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 含經費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於計畫辦理至少十日前於線上 申請系統或函報本局提出申請,但以一次為限,違者列入行政考 核紀錄;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 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則 不在此限。 (二)以下變更情形得免通知本局同意: 1.演出曲目、劇碼、舞碼變更未超過五分之一以上。 2.非主要演出(演奏)人員變更人數未超過五分之一以上。 3.展出作品變更件數未超過五分之一以上。 4.創作作品變更件數未超過五分之一以上。 (三)多場次之活動若所有場次無法一次確認,得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 式先行告知本局變動部分,待全部場次確認後始於線上申請系統 或函報本局辦理一次變更,惟仍需於最後一場次辦理至少十日前 提出申請。 (四)計畫內容變更幅度過大,本局得請委員進行書面審核,或依縮減 比例收回部分補助款;或本局考量特殊狀況,得於結案後送結案 審核會議。
  • 十三、評鑑與考核如下: (一)為評鑑補助之效益,本局於活動期間得就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 、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評審委員以 外之藝文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本 局相關同仁參與績效評估或行政考核。 (二)績效評估與行政考核結果,列入申請者日後向本局申請藝文補助 之重要參考。 (三)受本局補助者最遲應於活動開始二週前,將活動通知以電子郵件 或郵寄方式寄發至本局;若為憑票入場之活動,應提供四張票券 (含節目單),於活動當日將票券寄放於服務台或郵寄至本局; 以利本局進行考核。「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得免寄發活動通知 。 (四)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 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五)本局尊重藝文創作自由,惟為兼顧社會責任、公共安全與維護兒 童及青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計畫若涉有爭議性內容,請依相關 法規自行做好必要措施。 (六)以下情形本局得列入行政考核紀錄或依本須知第十六點規定辦理 : 1.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2.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之百分之七十 3.實際支出縮減超過預算經費百分之五十。 4.未將本局列為贊助單位。 5.未於活動二週前提供活動通知,或未提供票券(或邀請函)。 6.計畫變更未於計畫辦理至少十日前提出申請。 7.計畫內容變更幅度過大。 8.補助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
  • 十六、受補助之藝文工作者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結案成果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或結案核銷事宜未於 通知補件次日起二個月內全部辦理完成。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行政 執行。
  • 十九、應檢附之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類型、項目申請案應檢具填寫之文件(如申請說明),「年度 營運計畫表」(申請「營運扶植」項目專用)及「實施計畫表」 頁數以十五頁為限,其餘附件頁數以五頁為限,超出部分本局予 以移除。線上申請者將申請書表檔案上傳至線上申請系統;紙本 送件者以 A4 紙張、直向方式印出申請書表(單面印刷)。 (二)常態申請通知補件須於七日內補齊,兩岸/國際文化交流申請通 知補件須於五日內補齊,並以一次為限。 (三)所有申請資料、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本局原則上不予退件 。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還 。 (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為必要檢附文件,有涉及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者,須同時檢附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五)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意遵 守本須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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