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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2-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北市原社福字第104311010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1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年度原住民健康扶助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健康扶助計畫)
  • 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辦理。
  • 二、目的: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臺北 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健康保障扶助,執行健康檢查及保健推廣 教育,俾維護其健康權益,特訂定本計畫。
  • 三、主辦機關:本會
  • 四、協辦機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聯合醫院)
  • 五、實施期間: (一)健康檢查 自 105 年 1 月 15 日起至 105 年 11 月 30 日止,本會於公 告日前撥入補助經費,於實施期間預算額度用罄時由聯合醫院公告 並辦理後續申請之後補相關事宜。 (二)保健推廣教育:搭配本會家庭、婦女、社區、老人等相關活動計畫 ,擇期配合辦理。
  • 六、實施對象: (一)健康檢查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年滿 55 歲以上之原住民。 2.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且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3.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扶助者 (二)保健推廣教育:本市原住民 前項健康檢查符合資格者,聯合醫院將資料傳送至本會,本會將通知 該區公所協助通知申請人及追蹤等事宜。
  • 七、健康檢查之補助額度、項目及申請流程:1 年以 1 次為限,每人每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1 萬元整,補助項目及申請流程圖(如附件一、 二);符合臺北市老人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 2 點之原住民接受本計 畫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有符合老人健康檢查項目者,費用由聯合醫 院向衛生局申請,其餘費用由本會補助之。
  • 八、健康檢查應檢附證件: (一)申請人應持註記有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資料、低收入戶手冊、符合「 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規定之核定函影本,逕向聯合醫 院預約檢查日期。聯合醫院應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計畫第三點之 規定外,並將檢查日期、檢查注意事項等告(通)知申請人。 (二)聯合醫院應於 105 年 11 月 30 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 辦理核銷。 1.申請人之相關資料影本。 2.健康檢查費用清單。 3.健康檢查結果清單。 4.請款收據。
  • 九、健康檢查注意事項: (一)聯合醫院於健康檢查完成後,應將檢查結果列印,並追蹤申請人回 診說明。未回診者,應將檢查結果於檢查後 2 至 3 週內,以掛 號郵寄申請人。 (二)聯合醫院應主動提供健康諮詢服務,對於結果予以輔導、轉介作進 一步的檢查治療。 (三)申請人於檢查中,如發生突發或意外事件,得由聯合醫院立即處理 。 (四)申請人如自行要求非本計畫之補助項目,超出之費用由申請人自行 負擔。 (五)本會得隨時抽查申請人及聯合醫院相關資料,申請人、聯合醫院以 詐欺、虛偽之證明、報告及其他不正當行為而領有本補助者,應予 以停發並追回溢領款項,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十、保健推廣教育:為提升與增強本市原住民健康權益,本會辦理保健推 廣教育活動,相關課程含環境健康、原住民傳統醫療、自然醫學及自 愈力介紹等。
  • 十一、經費來源:由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
  • 十二、本計畫簽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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