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申請期間: (一)健康檢查 每年 1 月 15 日至 11 月 30 日,於申請期間年度預算額度用罄 時由聯合醫院公告並辦理後續申請之後補相關事宜。 (二)保健推廣教育:搭配本會家庭、婦女、社區、老人等相關活動計畫 ,擇期配合辦理。
- 六、申請資格: (一)健康檢查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年滿 55 歲以上之原住民。 2.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且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3.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扶助者。 (二)保健推廣教育:本市原住民 前項健康檢查符合資格者,聯合醫院將資料傳送至本會,本會將通知 該區公所協助通知申請人及追蹤等事宜。
- 八、健康檢查應檢附證件: (一)申請人應持註記有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資料、低收入戶手冊、符合「 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規定之核定函影本,逕向聯合醫 院預約檢查日期。聯合醫院應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計畫第三點之 規定外,並將檢查日期、檢查注意事項等告(通)知申請人。 (二)聯合醫院應於每年 12 月 5 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辦理 核銷。 1.申請人之相關資料影本。 2.健康檢查費用清單。 3.健康檢查結果清單。 4.請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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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3014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健康扶助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0530238300號令修正發布第5、6、8點條文;刪除第12點條文;並自105年4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