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申請補助之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詳附件一)。 (二)計畫摘要表(詳附件二)。 (三)計畫書:應以 A4 直式橫書、編列頁碼,並建議計畫書頁碼為五十 頁以內,且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計畫理念與詳細執行內容。 2.民眾參與方式與效益。 3.計畫執行進度。 4.詳細經費預算(請註明申請補助之項目,預算總表詳附件三), 日常基本維護管理費用,得併入同一年度補助案之作品預算項下 執行,跨年度維管費用則納入自籌款項下執行。 5.參與創作者之簡介。 6.公共藝術作品修復優化計畫類須另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單位設置公共藝術作品歷年維護管理紀錄與經費。 (2)公共藝術作品原藝術家同意書。倘非原藝術家進行修復優化, 除原藝術家同意書,亦應明列藝術家名單及參與意願等文件。 7.公共藝術計畫類須另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者與主要創作者之執行能力與過去創作與發表作品、執行 公共藝術計畫之實績及本局實地查核之結果。 (2)展期起迄日期及預計延長或保留期程。 (四)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申請者為團體或法人者,應檢 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申請者為學校者,應檢附其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五)「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為必要檢附文件(詳附件四之一 ),有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者,須檢附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 揭露表(詳附件四之二)。 申請者檢具之申請文件資料,無論補助與否,均不發還。申請文件資 料之項目、數量或應記載事項有欠缺,經本局通知補正者,申請者應 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七個日曆天內一次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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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2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共藝術補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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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130417421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及第6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111年12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