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申請本補貼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 (一)購屋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繳款證明書各一份。 (二)身心障礙者之臺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其他福利資格或財產相關證明文件。
- 六、本補貼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申請。
- 八、本補貼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本補貼所檢附之文件不全者,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逾期未將 補件資料送達者駁回之。 (二)本局受理申請後,於六十日內應完成調查、審查及核定等程序,並 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 (三)身心障礙者於每季(四月、七月、十月、十二月)十日前,檢具貸 款餘額證明、繳款書證明、貸款金融機構之放款攤還表(須顯示每 月貸款利率)及繳息收據各一份送本局請款,補貼款項將由本局逕 撥入身心障礙者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帳戶內。但有特殊需求者得向 本局申請辦理每月請款事宜。 (四)辦理本補貼之住宅,於受補貼期間因受公共工程需拆除其住宅、因 天然災害毀損其住宅或經鑑定有毀損其住宅之虞,經向本局申請更 換擔保品,並洽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核准者,得依規定繼續辦 理貸款。但優惠貸款額度及年限,以不高於原核准貸款餘額及賸餘 期數為限。 (五)身心障礙者於補貼期間內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應於移轉 登記日二週內主動通知本局,其怠於通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 息返還本局。 (六)身心障礙者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符合申請資格者,得向本 局另行提出申請,獲核准後原貸款期間內繼續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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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133220003號令修正發布第4、6、8點條文;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