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身心障礙者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領有本市核 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 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 (二)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 (三)已貸款購買停車位且停車位處所位於本市轄區內(含購屋時併同購 買停車位)。 (四)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購買停車位貸款或補助。 (五)未領有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及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
- 四、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 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之證明文件。 (二)載明身心障礙者為車輛所有人之車輛行車執照及同種車輛之有效駕 駛執照影本各一份。 (三)購買停車位之貸款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停車位所有權證明影本一份。 (五)最近一期貸款繳納證明一份。 (六)申請人之臺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七、經核准本補貼者溯自當年一月起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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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障字第1103044601號令修正發布第2、4、7點條文;並自110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