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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5-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133124428號令修正發布第4、5、8點條文;並自113年8月15日生效
  •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調增值班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 1.補助對象:臺北市公辦民營及私立身心障礙福利住宿式服務機構 (包含全日型及夜間型住宿式服務機構)。 2.補助標準:符合下列規定者,每名工作人員每月補助專業服務費 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並由受補助對象統籌分配發給輪班工 作人員。 (1)實際於機構輪值大夜班、小夜班或假日之工作人員。 (2)每月薪資達社會局所訂最低薪資者。 (二)調增資深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 1.補助對象:臺北市公辦民營及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日間式服務機構 。 2.申請資格:機構所聘之工作人員實際於該機構連續服務滿一年以 上者(工作年資需連續,如期間中斷,則以最近一次到職日起算 ),依補助標準核定補助金額,並由受補助對象統籌分配發給符 合資格之資深工作人員。 3.補助標準: (1)工作年資達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每名工作人員以每月補助一千 元計之。 (2)工作年資滿三年以上,每名工作人員以每月補助二千元計之。 前項補助依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核定,當月服務日數滿十五日以上,補 助一個月,未滿十五日者,補助二分之一。 第一項社會局所訂最低薪資之規定,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五、機構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社會局提出申請。但因情事變更,需要延 長期限者,不在此限。
  • 八、核銷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機構應依實際任用人員情形備妥下列文件,於每年十二月五 日前辦理核銷。 1.領據:請加蓋機構大小章,會計及出納應為不同人,戶名應與存 摺一致。 2.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社會局經費支出明細表。 4.黏貼憑證用紙。 5.印領清冊:調增值班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印領清冊(核銷)及值 班表或調增資深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印領清冊(核銷)。 6.成果報告:成果報告內容應含執行方式、效益及執行情形等,並 呈現補助款項實際運用或具體分配情形。 7.勞工保險、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證明文件影本:應依印領清冊 序號編碼。 8.薪資入帳證明:核銷本補助之工作人員須檢附。 9.經費執行評核表,未申請預撥者免附。 (二)若有依規定申請預撥而產生利息或尚有結餘款情形者,應於核銷時 一併繳回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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