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委託服務對象(以下簡稱個案)為已獲本市委託安置之身分不明及無 依身心障礙者與每年新安置之身分不明及無依身心障礙者。
- 四、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評鑑(督考)合格或乙等以上之下 列單位,得申請與委託單位簽約,辦理本市委託安置身分不明及無依 身心障礙者之照顧事宜: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護理之家(含精神類)。 (三)精神復健機構。 (四)精神專科醫院。 (五)老人福利機構。 (六)醫療院所。
- 六、委託服務內容為針對個案提供二十四小時住宿式照顧服務,並依個案 個別需求擬訂個別服務計畫及提供下列相關福利服務: (一)生活照顧及生活管理訓練:提供居家生活、餐飲、環境整潔衛生、 安全、財物管理、溝通、交通、休閒等服務,並依個別服務計畫提 供相關訓練,提升其自我照顧能力。 (二)醫療及復健服務: 1.醫療服務: 辦理定期健康檢查、結合專任或特約醫師、護理人員提供醫療照 顧服務、急症處理及後送服務。個案如係送醫、住院治療或住院 治療期間發生重大緊急、傷病事故,應取得足資判斷之相關醫療 診斷紀錄等書面資訊後,依本局所訂危機事件處理流程暨通報單 通知。 2.復健服務:運動器材之維護及供給,以及完整詳實的復健與護理 紀錄管理等。 3.受委託單位應結合當地醫療資源或依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 保)給付規定,每年定期安排個案接受身體健康檢查至少一次, 所需費用由受委託單位負擔。 (三)社會工作服務: 1.心理諮商與輔導:提供行為、情緒管理及壓力調適等服務。 2.經受委託單位詳細評估後,確認個案有工作意願及動機,可依身 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辦理,訂定詳細就業輔導計畫,並確 實依計畫內容實行。有關個案工作之薪資,請受委託單位應製作 工作薪資表(內容應包含月薪資總額、匯入帳戶及匯入時間等相 關資料),並存檔隨時接受本局督導及查閱。惟不可媒介非法工 作,抽取佣金等類似侵害個案工作權益之行為。 3.轉介服務:經評估不適合繼續安置之個案,應提供轉介服務。 4.個案權益維護有關之服務事項。
- 十四、個案於接受委託安置期間,依個案需求提供之補助經費項目: (一)住宿式照顧費用:準用「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 顧費用補助標準表」,按障別、等級以及機構所在地之住宿式照 顧類別所訂之全額補助金額補助之;安置於老人福利機構者,視 其失能程度,依本市老人收容安置補助標準補助之。前開標準表 嗣後經本局修正者,依新修正之補助標準辦理。 (二)醫療費用:個案因非可歸責於受委託單位所致之疾病或傷害需外 送就醫治療時,受委託單位應立即送至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 如有健保不給付之費用,得經本局同意後,由受委託單位於醫療 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收據、請款清冊及醫療費用收據 )向本局辦理請款。 (三)臨時看護費:個案如因住院治療需專人照顧者,其臨時看護費用 本局以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整為上限。受委託單位應於住 院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臺北市臨時看護補助申請表所列應備文件 向本局辦理請款。 (四)健保費用:由本局協助受委託單位以第六類身分為個案投保,其 自付部分健保費用,若身心障礙程度屬重度、極重度者,由中央 編列預算支應;屬中度者其自付部分保費由中央補助二分之一, 餘二分之一由本局補助;屬輕度者,由本局全額補助。 (五)個案因住院離開安置機構,自離開之日起,保留床位三十日以內 者,費用仍予補助;超過三十日者,其補助費折半計算;超過九 十日者,自超出之日起停發補助費。 (六)生活雜支補助: 1.針對每位個案每月發放生活雜支補助,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 上限,由受委託單位於每月五日前核實列冊向本局請領上月費 用,由本局按月撥付受委託單位。 2.生活雜支補助支出由受委託單位專案統籌運用,其範圍包括: 補充生活必須用品(含營養品、尿布等)、至健保特約醫療院 所就醫所生必要之健保不給付項目之費用(如掛號費、必要性 自費藥物等)、看護費之自付費用、社會參與以及其他等必要 性支出。 3.受委託單位就生活雜支補助之存取及支付應確實記錄。並應妥 善保存各項單據,接受本局不定期查核,如有非可支出項目, 應核實繳還。 (七)如個案安置於第四點第四款或第六款者,除前款生活雜支補助外 ,得申請以下補助: 1.雜費補助:以每月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上限,未滿一個月則按 每日三十元計算。 2.健保未涵蓋之伙食費補助:以每人每日新臺幣一百七十五元為 上限。 3.本款補助由受委託單位每月五日前核實列冊掣據向本局請領上 月之費用,並由本局按月撥付於受委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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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障字第1103163687號令修正發布第3、4、6、14點條文;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