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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7-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兒少字第107302321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7年3月13日生效
  • 五、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依法登記之法人、機構、團體及各級學校,辦理兒童福利或少年福 利成效良好者,且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者。 (二)計畫內容涉社會工作專業處遇者,申請單位需置社會工作專業人員 ,其專業人員資格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 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且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情形。 (三)申請主題一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需配置至少一名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並應符前款社會工作專業人 員資格。 2.需至少服務十五名本市弱勢兒少。 3.應可提供非違建合法房屋之室內樓地板面積至少六十六平方公尺 (約二十坪)之場地空間,約可容納十五位以上兒少活動。所提 供之場地需有安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消防安全事項 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4.其他提供各類學習型社團、課輔服務之人員資格,由受補助單位 衡酌其學識、技術能力確能勝任所任職務者為限,並切結提供課 後照顧服務人員(含志願服務人員)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八十一條之消極資格。 5.提供本服務之法人、機構及團體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任何活動費 用(含保證金),俾符合「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 理辦法」之規定,一經查獲不予補助。 6.上述十五名兒少名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資料及課後照顧服務 人員切結書,應於獲得核定補助資格三個月內報局核備,逾期核 備者,不予補助。 (四)申請主題二者:提供之場地需有安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 ,消防安全應符合消防法及相關法令,並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且場地之大小應足以提供服務兒少使用,辦理之活動無違反公序良 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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