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供受僱者、派遣勞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 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 ,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 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 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三、本處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 ,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 治措施。
- 八、本處有關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由本處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之。 前項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成立,依本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要點規定辦理。 派遣勞工如遭受本處員工性騷擾時,本處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 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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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5-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102)北市政人字第10231156800號簽修正發布第1、3、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