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申請人所提「研發計畫」應具「技術開發」、「創新服務」或「文創 內容」延伸到「價值創造」,創新內容須具備外部擴張性,可帶動申 請人核心能耐成長,並有實際商轉營運規劃,計畫成效須可驗證市場 營運及商業潛力。 (一)技術開發: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應用」與「創新研發」,「創 新應用」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本 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創新研發」之申 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 技術水準,如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技術或產品之研發及應用,有助 於促進「電子資通、民生化工、生物醫藥、金屬機械」等各科技領 域之產業永續發展,或有益於社會大眾。 (二)創新服務:係指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 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或透過服務創新,創造產業價 值,如: 1.發展新商業模式進行營運服務創新,或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 案。 2.服務整合與運用數位化、技術化之電子商務模式。 3.整合美感、實用性及使用者需求,發展科技化、特色化或國際化 之跨領域整合設計與新型態服務模式。 (三)文創內容: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創造具高質感、高互動呈現模式 與體驗之數位內容與文創設計,有助於提升「數位內容、文創設計 」之產業價值。 前項申請人如有符合以下事項,得優予考量: (一)曾獲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且結案優良者或與臺北市政府各 單位進行專案合作、場域驗證者。 (二)計畫資源投入於臺北市政府未來所欲發展之重點產業,如帶動智慧 城市、數位轉型或綠能永續等新興科技者。
- 七、本研發補助審議作業及核定程序如下: (一)本局於受理申請人申請案件後三十日內作成初審意見,提請臺北市 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審議,文件不全者自完成補正日起 算;但申請案內容繁複者,得延長三十日。 (二)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案係採跨領域審查,著重於個案整體發 展潛力。依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 條之規定,研發補助案件評核重點為投資人之創新研發能力、研發 計畫之創新性、研發計畫之可行性、研發計畫之預期效益、對本市 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含回饋機制)等。 (三)申請人得參酌申請獎勵及補助之額度,於計畫書提出與計畫內容具 有相關性之回饋內容及具體作法,惟不得以現金捐贈方式進行,而 申請人所提出之回饋內容,將外加於工作項目之外,其占比最高為 百分之五,期末如未達成時,將依比例扣除補助款,社會回饋屬鼓 勵性質,其回饋之形式、期間、數量及金額由本委員會依本辦法第 八條有關「對臺北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之規定審查,核予適當 之獎勵及補助。 (四)應依本局通知之時間地點,出席簡報審查會議。 (五)申請案件經審議通過者,由本局發給核定通知函;申請及審議作業 流程由本局定之。 (六)經審議通過受補助者,於收到本局核定函後三十日內,請依核定函 載明之核定經費、計畫書修正事項修正計畫書,並於計畫審查意見 及回覆說明表標明頁數與差異說明,附加於修正計畫書目錄前。
- 十一、本研發補助計畫變更或終止程序如下: (一)計畫變更: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者得於符合原訂計畫目標及不 增加補助款之原則下,變更計畫執行內容;並應依本計畫執行管 理作業「計畫變更表」敘明變更內容及理由,於計畫執行期間屆 滿日一個月之前以書面申請變更,經本局審核同意後,始得變更 執行內容。 (二)計畫終止:本計畫於執行期間,如因技術、市場、情勢變遷以及 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完成時,本局與受補助者皆得提出具體 理由終止計畫。 惟若由受補助者提出申請終止,需以書面敘明理由,經本局同意並 以書面通知始生終止效力。
- 十四、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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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26
臺北市產業發展研發補助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11130262943號令修正發布第5、7、11、14點條文;並自111年8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