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申請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案:依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額度,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二)政策性補助案:配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政策需要 核定,最高補助至百分之百。 (三)申請計畫之預算經費項目如已申請其他政府機關(含中央單位或本 府其他局處)及民間資源補助,基於補助資源不重複原則下,以其 他局處之補助為優先。 (四)申請補助項目與金額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九、核銷作業及需檢附文件: (一)受補助對象應依計畫所訂時間辦理完畢,並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 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局辦理核銷。 (二)受補助對象除有不可抗力原因延期辦理核銷外,逾期未辦理核銷者 ,補助款不予核撥,並列為下一階段集件及明年審查之參考。 (三)受補助對象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並本誠信 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 相關責任。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參照政府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 (五)接受補助所支付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 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對象得於文到 七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不予核 撥該剔除之款項;申復期限為當年度十二月一日前。 (六)核銷應將相關支用單據(如發票、收據)製作黏貼憑證,附下列相 關資料辦理核銷: 1.成果報告。 2.服務對象名冊(並註明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別、戶籍地)、 成果照片(含日期或海報等證明計畫確實辦理者,另請檢附電子 檔)。 3.請款收據、補助款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補助款使用支出單據 。 4.核銷時需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及經費收支明細表(需經團體負責 人、出納、會計等人員蓋章,並加蓋單位圖記),若為政策性補 助毋須提供。 5.涉及個人所得部分(如鐘點費、出席費、專業服務費等),請依 法扣繳所得稅,核銷時須檢附扣繳憑單影本,如無法檢附則應附 於年度結束時一併開立所得之切結書(含單位名稱並加蓋團體圖 記、負責人),以玆證明。
- 十一、本須知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 十三、本須知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及「臺 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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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工字第1123209792號令修正發布第4、9、11、13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1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