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補助標準: (一)兒童送托本市公辦民營托嬰中心者:補助每位兒童每月新臺幣(以 下同)二千五百元,期限至滿三歲前一日止。 (二)兒童送托本市公辦民營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 者:補助每位兒童每月四千元,期限至滿三歲前一日止。 前項補助送托日數超過半個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半個月以 下者,以半個月計。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送托日數者,得由 本局另行公告調整之。 申請之兒童有其他兄姊者,送托本市公辦民營托嬰中心者,第一項補 助金額加發五百元。 申請之兒童有其他兄姊者,送托本市公辦民營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準 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第一項補助金額加發二千元。 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實際收費低於兒童當月領取衛生福利 部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費用請領金額及本補助總額者,依實際繳 交費用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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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18
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婦幼字第1103083933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自110年6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