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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1-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北市都企字第1093037026號函修正第1~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住宅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以保障 居住基本人權,使任何人皆享有公平居住權利,特設臺北市住宅爭議案件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設置委員十四至十八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代表各一人。 (二)社會或經濟弱勢、社會福利專家學者代表六至八人。 (三)具住宅、物業管理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代表三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或職務異動,得由本局補(改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三款之委員人數應以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為審議違反住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之申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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