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依得分高低提報遴選結果,由市長圈選核定。 代表本府投資或轉投資事業及基金會之董監事,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本府代表全體三 分之一為原則。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4-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任字第105311389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投資或轉投資事業及基金會之董監事遴選作業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投資或轉投資事業及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選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