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機關於本市道路施工應依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道管中心)公告期 限內於道管中心指定系統登錄施工需求。但緊急搶修、檢修及用戶聯 接管線或其他經道管中心公告得排除之工程者,不在此限。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府授工新字第110306921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