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7 條原住民學生於註冊時,應檢具三個月內戳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或電 子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交付就讀學校辦理助學金補助或學雜費減免。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中之學費及雜費於註冊時逕予減免。 市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就學費及雜費以外之補助或減免項目造具印領清 冊及統計表一式三份,一份存留校內,另二份函報教育局審核撥付;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應就助學金補助項目分別造具印領清冊及統計表一式三份, 一份留存校內,另二份連同學校領據,函報教育局審核撥付。
- 第 12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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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4010
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2940600號令修正發布第7、1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