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本市轄內獸醫師公會、寵物產業相關團體或公會得向動保處提送計畫 書,申請辦理輔導動物安養機構認證作業、協助評鑑或辦理教育訓練 補助。 前項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輔導動物安養機構認證作業之計畫書內容,應確認其場所及設施設 置與人員符合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 (二)協助辦理動物安養機構評鑑,評鑑一機構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 千元。有關動物安養機構評鑑實施計畫,由動保處另定之。 (三)辦理動物安養機構教育訓練,每場次參與訓練人數至少三十人,每 節時間不得少於五十分鐘,依下列授課時間申請補助: 1.三節以上未滿六節:一萬元。 2.六節以上未滿八節:二萬元。 3.八節以上:三萬元。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九、動物安養機構評鑑項目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場所及設施規劃情形。 (二)人員配置情形。 (三)動物安養服務品質、數量及資料紀錄完整性。 (四)辦理或參與動物安養相關教育訓練情形。 (五)配合推動動物保護工作情形。 前項評鑑總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區分為下列等級: (一)特優:前三名,且九十五分以上。 (二)優等:第四名至第十名,且九十分以上。 (三)甲等:第十一名至第十五名,且八十五分以上。 (四)未達八十五分不予列等。 協助辦理評鑑者,應將當年度評鑑之初審建議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送 交動保處複審,動保處應將評鑑結果通知受評鑑者,並得公開表揚績 優機構。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十一、依第九點第二項評鑑結果為特優、優等及甲等之績優動物安養機構 ,依下列額度核發獎勵金: (一)特優者每年每家獎勵四萬元。 (二)優等者每年每家獎勵二萬五千元。 (三)甲等者每年每家獎勵一萬元。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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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動字第11460194182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第9點及第11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14年08月18日令修正發布第8點、第9點及第11點條文,自115年01月0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