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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督字第10760496351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溯自107年7月1日生效
  • 七、本濟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濟助金: 1.因執行搶救災害或緊急救護而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三百四 十五萬元。 2.其他因執行職務或服一般勤務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者,發給其遺族 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失能濟助金: 1.因執行搶救災害或緊急救護而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三百四十五 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 新臺幣九十萬元。 2.其他因執行職務或服一般勤務發生意外事故而全失能者,發給新 臺幣一百二十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九十萬元;部分失能 者,發給新臺幣四十五萬元。 (三)受傷濟助金: 1.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至十萬元。 2.傷勢嚴重住院有失能之虞者:發給新臺幣五萬元至八萬元。 3.傷勢嚴重住院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至六萬元。 4.受傷住院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至四萬元。 5.受傷未住院者,發給新臺幣二千元至一萬元。 前項第一款死亡濟助金之領受順序、數人領受方式、經消防人員預立 遺囑指定領受及領受權之喪失,準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 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失能濟助金之失能等級認定均按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 標準之規定辦理。 濟助對象已領受濟助金,於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因同一事故加 重傷亡程度者,按加重之發給標準補發其差額。 申請人領有其他同性質濟助金者,應予抵充。其申請死亡濟助金、失 能濟助金者,並應優先請領內政部「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 勤民力安全金」。 但其他同性質濟助金核發總額達本濟助金核發上限時,本局先行撥發 之濟助金,由「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核 給額度內抵充,其無餘額抵充時,經提報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依決議 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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