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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6-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法綜字第1123013348號令修正發布第7、11、12條條文;並自112年4月4日施行
  • 第 7 條
    經戶政事務所審查符合規定者,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申請人新臺幣四萬元, 第二名新生兒發給申請人新臺幣四萬五千元,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每一名 發給申請人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所稱第二名或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 從出,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二名或第三名以上子女。 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為準。 獎勵金由戶政事務所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或與戶政事務所合作 之電子支付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有特殊情形者,得以其他方式發給。
  • 第 11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出生之新生兒,其獎勵金 申請,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七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
  •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二年四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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