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所隊應指派專人管理維護基線場,辦理事項如下: (一)每年 5月應重新辦理基線場標準距離測定。 (二)每月至少 1次巡視基線場,並查填巡查紀錄表如附件 3,倘有妨礙基線場運作之 障礙物應立即排除。 (三)基線場樁標如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因素致部分樁標有破損、移動等情形,應辦理補 建及重新辦理基線場標準距離測定,並將相關成果報本局備查;倘基線場樁標係 全部毀損、滅失或其他因素致無法使用者,應依第二點重新選擇適當地點,並報 本局同意後再行設置基線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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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北市地測字第1086024601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