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 簡稱各學校)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三、各學校辦畢案件應於五日內歸檔,歸檔時併同存查或發文歸檔送件單(如附表一),送 檔案管理單位點收。歸檔清單一式二份,於檔案管理單位簽收後,各執一份備查。 機密案件歸檔時,承辦人員應另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依規定填寫相關資料, 封口加蓋印章或職名章。 歸檔清單保存年限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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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秘字第100410679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3點條文;並訂於101年1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檔案管理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檔案管理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