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各學校受理閱卷申請,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辦理。 各學校檔案應用,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辦理。
- 二十三、各學校對於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應由檔案管理單位製作檔案銷毀目錄(如附表七 ),送會相關單位確認後,函送臺北市文獻館檢選。
- 二十四、各學校依前點規定完成檢選程序後,應訂定銷毀計畫(如附表八)連同原送文史機 關檢選之檔案銷毀目錄,陳報校長核可後辦理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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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秘字第10539920400號函修正第20、23、2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