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度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2041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5)北市衛政字第105395396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溯自105年11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