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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204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政字第106440245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權管政風業務副局長兼任; 委員由本局各單位主管、各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及市立聯合醫院總院長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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