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申請時間如下: 申請時間以本局官網公告收件時間為準,原則為每年度十一月十日至 十二月十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一月 一日以後之計畫,並於次年度十一月十日前執行完畢,每年受理申請 一次為原則。惟為配合本府政策所需,本局得臨時受理申請,並組成 評審委員會評審之。
- 十、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作執行,並應檢附合作同 意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過去實績說明。 (四)申請計畫書。 (五)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者,須檢附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六)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應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繕打、編列頁碼、影印,一式十五份 ,以本申請書為封面左側簡易裝訂成冊,於申請收件截止日(郵局郵 戳為憑)前寄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 號 4 樓東北區藝術發展科(請於封面註明申請「臺北市無形文化資 產保存維護計畫補助」)。如為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 ,請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至本 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提出異 議。 申請書、計畫書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應於本局通知 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 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 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應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還。
- 十二、其他應遵守之事項如下: (一)受補助者應無償提供受補助計畫所得之影音資料、紀錄或一定數 量之出版品(契約中另訂),供本市作公益活動及納入本局收藏 等公益之用。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 ,惟本局得無限期做為教育文化推廣之非營利之使用。 (二)獲補助計畫應於各項對外文宣品標示贊助單位或主辦單位:臺北 市政府文化局等機關識別圖樣。標示方式及機關識別圖樣由本局 定之,若有無法依本規定執行情形,應事先以書面向本局說明並 取得本局同意,始得以例外情形辦理。(識別圖樣請參閱附件) (三)獲補助計畫應依預算法 62-1 條於各項對外文宣品標示「廣告」 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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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13024728號令修正發布第2、10、12點條文;並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