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申請人有下列因扶養義務人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社 會局派員訪視評估確認者,符合下列情事之一,其扶養義務人得不列 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老人或無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與其負扶養義務之家庭成員失聯 、無法尋獲或無力扶養者(此類個案須檢附失蹤報案單或被通緝等 相關資料影本,無法提具相關證明文件者,由社會局自行查核)。 (二)離婚之單親家庭,其應負扶養義務之一方未履行扶養義務者。 (三)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或已提起離婚之訴,應負扶養義 務之一方未履行扶養義務者(此類個案須檢附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 及驗傷單影本或民事保護令影本,無法提具家庭暴力受暴相關證明 文件者,依社會局訪視報告認定) (四)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五歲之人,仍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 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 學校者,因父母離異,其失聯之父或母未提供生活協助致生活困難 者。 (五)喪偶之單親家庭仍與前配偶之父母同住,且原生父母未提供協助者 ,得不列計其原生父母。 (六)由祖父母或其他家屬監護或照顧之兒童少年,其未成年父母未履行 扶養義務者 (七)需被扶養者曾對負扶養義務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 大侮辱、身體、精神上之傷害行為或未盡扶養義務,致扶養義務人 無法尋獲、拒絕扶養或無扶養能力者。 (八)其他經社會局認定之因素。 申請人有前項因扶養義務人未履行扶養義務之情事,社會局辦理評估 其扶養義務人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時,無須以檢附民事法院確定裁 判,作為證明之必要條件。
- 五、依本處理原則認定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後,符合低收入戶或中 低收入戶核列標準者,社會局得審酌申請人家庭生活狀況,予以核列 一定期間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及其扶助額度。 前項核准資格期間以當年度為原則。但當年度已適用財政部各地區國 稅局核定最新年度財稅資料審核通過者,得評估核給跨年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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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4-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助字第1113195748號令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