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 計程序辦理。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三)有以下情形者,本局不得接受其捐款: 1.附條件或增加本局經費負擔之捐款。 2.業務監督對象之捐款。 3.標案招標期間,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捐款。 4.契約履約期間,與有契約關係者之捐款;期間屆滿或契約終止、 解除後之一年內,亦同。 5.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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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救字第1143036305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及捐款收支管理作業流程圖;並自114年8月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