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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5-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6)北市消救字第106339518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06年5月18日生效
  • 二、本局接受指定用途之捐款,除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金依其規定辦理外,其餘指定用 途應符合下列範圍之一: (一)與消防工作(如火災預防、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等)業務相關。 (二)與災害防救業務相關。 (三)與推展本市義勇消防總隊業務相關。 (四)配合本局重大活動所需。 (五)業務參訪或考察。 (六)重要節日或災害搶救之加菜金或慰勞(問)金及其他與本局勤業務相關者。 運用民間捐款如涉「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 區案件處理要點」定義之因公出國所需費用者,應依其規定報府從嚴核定,並詳述業務 範圍、考察種類及支用範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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