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應依本基準發放臺北市市民以工 代賑臨時工作金(以下簡稱工作金)。 前項工作金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3019
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臨時工作金發放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助字第1076101996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