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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8)府社助字第1083173189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09年1月1日起生效
  • 二、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應依本基準發放臺北市市民以工 代賑臨時工作金(以下簡稱工作金)。 前項工作金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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