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應依本基準發放臺北市市民以工 代賑臨時工作金(以下簡稱工作金)。 前項工作金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七十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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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4-3019
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臨時工作金發放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助字第1113171733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