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鼓勵民間各設計工作者、團體或從事相關領域者以城市美學、設計 城市品牌及提昇市民關懷為目標,辦理相關設計活動、展覽、工作坊 、論壇、產品提案、規劃提案等,讓設計思維導入市民生活中,發揮 臺北市設計能量、都市價值及文化創意內涵打造城市特色,特訂定本 須知。
-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設籍於本市,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團體:凡具臺北市營業稅籍證明之設計業者、國內登記立案,位於 臺北市境內之法人、人民團體。依商業登記法設立之獨資、合夥事 業體(結盟之產業界範圍不限臺北市之產業業者皆可適用)。 (三)非本市市民、團體或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 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設計活動或創作,惟個人申請者須為 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 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外籍人士須持有居留證。
- 三、每一申請案應就下列類別擇一申請: (一)設計社群參與:將設計產業與其他產業別(如傳統產業、製造業、 科技產業、旅遊觀光業..等)之跨領域合作計畫。 (二)市民設計推廣:以提昇市民對於設計的認知、城市設計改造及表達 社會關懷等正向思考等議題為目標,訂定相關主題並透過國際論壇 、工作坊、導覽等形式推廣至各族群領域當中,使市民皆能參與。 (三)空間營運管理(限立案之公司或團隊申請): 1.需提交年度營運申請計畫書,計畫書內容需包含最近一年財務報 告、空間使用方式、消防安全措施、房屋租賃契約(或相關證明 文件)。 2.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3.本類別僅補助場租、水電費等,不補助人事酬勞等其他費用。 (四)創作類(限個人創作申請): 1.計畫書應包含作品設計理念及作品數量,並載明公開發表計畫。 (戶籍不在本市者須提出以本市為主題創作之相關證明文件,無 證明文件者不予受理。) 2.必須是未曾公開發表之作品。 3.需至少公開發表一場(形式不拘),但為成果報告必要之項目。 4.補助經費項目針對作品設計製作相關費用(如材料費、打樣費等 ..),不包含創作人力費、薪資及設備使用等相關費用。
- 六、審查原則與重點如下: (一)提案需以提昇城市生活美學為宗旨,並以市民有感為目標設計城市 品牌。實施地點建議以本市社區聚落或公共空間為範圍;計畫內容 應與改造市民生活有關,並結合在地特色元素,融合當地文化及在 地居民參與交流辦理工作坊、座談及國際論壇等活動。 (二)為鼓勵具潛力之設計團隊,五年內成立之設計領域新創組織團體( 如企業、法人、工作室)或畢業一年內之學生(需附上畢業證書) ,優先考量補助。 (三)申請單位所提送之內容(含作品設計等)若發現有不實、偽造或侵 害他人著作權者,本局得無條件取消其參加資格。
- 十二、核銷相關規定如下: (一)獲補助人應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及保 存合法原始支出憑證,檢具之支出憑證須為正本,並請依「支出 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上開規定如有修正,則請配合依新規 定辦理),請影印留存以利辦理相關稅務申報,本局恕無法提供 調閱或影印原始憑證之服務。 (二)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立據人加蓋印負 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三)設備費(含電腦週邊設備、隨身碟或可列入資產等)不在本局補 助範圍內,結案時不能據以核銷。 (四)補助款之核銷項目如為公務機關有規定者,須依相關規定辦理。 例如,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應依行政院「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 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國內及國外旅費應依「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五)逾期未核銷,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且無合理原因 者,撤銷其補助。
- 十四、補助之評鑑、獎勵、考核、撤銷、廢止如下: (一)本局得就活動期間邀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評審委員以外之設計領 域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本局相關 同仁進行績效評估或行政考核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 、成果效益等事項,必要時得要求獲補助人提出計畫執行狀況報 告。 (二)結案後,如獲補助人未達評鑑及格分數,本局應召開績效評鑑考 核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獲補助人列席說明,並依該會議結果辦理 。 (三)績效評估、行政考核、績效評鑑考核會議結果,列入申請者日後 向本局申請設計補助之重要參考。 (四)補助人最遲應於活動開始 2 週前,提供本局為績效評估與行政 考核所需票券(或邀請函)及節目單(或當日領取節目單證明) ,未提供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 (五)獲補助人有下列各項情形時,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 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份之補助款。 1.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 情事者。 2.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3.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4.拒絕接受考核或評鑑者。 5.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辦理核銷者。 6.違反製作契約規定者。 7.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六)獲補助人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 十七、其它配合、注意事項如下: (一)獲補助人須於計畫案執行時需配合文化局設計推廣專案之行銷及 參與本局相關之活動。 (二)計畫相關內容如涉及第三人著作權者,應由申請單位取得授權依 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三)獲補助人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 該等情事,受補助單位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 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獲補助人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 ,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四)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資料,獲補助人應與其員 工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辦理宣導工作時之公 開發表或利用。 (五)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依本局指定之中文 字樣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英文字樣為:Department of Cultural Affairs Taipei City Government 及呈現方式,將本 局列為補助單位或指導單位。 (六)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訂之,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意遵 守本須知之規定。 (七)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疑義, 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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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6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設計補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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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76027328號令修正發布第1~3、6、12、14、17點條文;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