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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0303953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點;並自110年1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民間各設計工作者、團體 或從事相關領域者以城市美學、社會設計、空間設計及改造為目標, 辦理相關設計規劃,讓設計思維導入市民生活中,發揮臺北市(以下 簡稱本市)設計能量、都市價值及文化創意內涵打造城市特色,特訂 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設籍於本市、成年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凡具臺北市營業稅籍證明之設計業者、國內登記立案,位於 臺北市境內之法人、人民團體。依商業登記法設立之獨資、合夥事 業體(結盟之產業界範圍不限臺北市之產業業者皆可適用)。 (三)非本市市民、團體或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 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設計專案,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具有行 為能力之成年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 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外籍人士 須持有居留證。
  • 三、每一申請案應就下列類別擇一申請: (一)城市空間設計改造:針對城市空間,在既有的公私場域、設施或服 務上,導入在地特色、創新技術或概念,提出具體創新設計或設計 改造計畫。 (二)市民設計教育推廣:以提昇市民對於設計的認知、生活美學、關注 多元文化等正向思考議題為目標,訂定相關主題,推廣至各族群領 域當中,使市民皆能參與。
  • 四、申請限制如下: (一)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 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二)申請案或申請者如獲本局其他經費支助或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 出申請。 (三)申請案如已獲本局其他經費補助(獲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出 申請。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本須知之補助項目,不補助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用、常態性人事費 用、行政管理費等屬基本營運之經費,且不得用於支付獎金。 (六)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七)獲補助之個人與團體須同意配合參與本局之相關活動。 (八)申請案或申請者應自行協調各項行政事務(如場地、活動檔期協調 等)及負責後續維護、作品拆除等事宜。
  • 五、依本須知補助之金額,為申請者舉辦或設計之相關活動與計畫所須經 費之一部分。各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 申請計畫總經費的二分之一為補助原則。
  • 六、審查原則與重點如下: (一)如所提之計畫或響應活動與無圍牆博物館、街角遇見設計計畫之城 市空間設計改造,以符合後疫情時代之通用設計、社會設計、綠色 環保概念等設計相關,符合其政策內涵者優先考量補助。 (二)提案需以提昇城市生活美學及創意為宗旨,並以市民參與為目標, 實施地點建議以本市無圍牆博物館範圍之場域空間(例如文化場館 或老房子文化運動計畫等空間)。計畫內容建議與後疫情所帶來的 生活模式改變有關,透過工作坊、座談、展覽和論壇等活動蒐集整 合在地特色元素,融合當地文化及在地公民參與進行設計改造。 (三)為鼓勵具潛力之設計團隊,五年內成立之設計領域新創組織團體( 如企業、法人、工作室)或畢業一年內之學生(需附上畢業證書) ,優先考量補助。 (四)申請單位所提送之內容(含作品設計等)若發現有不實、偽造或侵 害他人著作權者,本局得無條件取消其參加資格。 (五)申請單位需提出合作同意書證明(例如:場地同意書、管轄單位同 意證明、專家、藝術家或講師同意合作證明等)。
  • 七、審查流程如下: (一)初審:由本局就申請單位提送之計畫書進行書面資料審查,檢視申 請資格、各項申請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二)複審: 1.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召開 評審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2.評審委員會應依其專業及經驗,根據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專業性 、效益,提案之潛力、設計價值及創意內涵、運用臺北市在地資 源情形、經費編列詳實性、經費補助需求等各項原則,針對計畫 書進行綜合考量,審定是否予以補助,並核定補助金額。 3.評審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單位。 (2)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單位有共同權利人或 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3)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單位之代理人、輔佐人。 (4)曾為送審案件之證人、鑑定人。 (三)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以 書面通知。 (四)本局得視申請案之計畫內容,經複審會議指定補助項目。
  • 八、經費撥付如下: (一)補助款依下列方式分期撥付: 1.第一期:各案於複審及計畫書審定通過後,即可辦理第一期補助 款(百分之五十)之撥付事宜。 2.第二期: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計畫於該年十 二月十日後執行完畢者須於次年一月十日前),繳交成果報告( 內含接受補助款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送至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 ,經本局查驗無誤、無待解決事項後,即可辦理第二期補助款( 百分之五十)撥付。 (二)補助款之所得稅申報事宜:獲補助者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 理並負責申報。(本局將於每年度二月底前寄發扣(免)繳憑單, 獲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三)獲補助之申請案,應按審查後計畫經費項目支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獲補助者為法人或團體者,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情形者,應依 其規定辦理。
  • 九、申請時間與交付方式如下: (一)補助申請案件辦理期間:次年度一月一日以後之計畫,並於次年度 執行完畢。 (二)受理收件時間(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原則每年度自本局公 告日起,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 (三)本局採事前審查原則,以紙本或線上申請方式送件(兩者擇一): 1.紙本送件:將申請案裝入自備信封套,若為單一或多件遞案,應 一案一信封送件,倘未依規定將以退件方式處理。申請案表格文 件及計畫書請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之,請勿裝訂或 以膠裝或環裝形式送件,以利送印及開會審查。外封套請書明「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設計補助申請案」,交付方式如下: (1)掛號郵寄(限郵遞):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四樓西北區臺 北市政府文化局收。以郵局郵戳時間為憑,不得因假日郵遞延 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 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至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四樓 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 ,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2.線上申請: (1)於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申請系統(以下稱市民服務大平台,網 址:https://service.gov.taipei/) 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 請書表及附件(影音資料附件若為光碟,請另寄送至本局), 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截止受理日晚上十一時五十九分前,以系 統上傳成功之時間為準)成功上傳申請資料,不得因傳送延誤 而提出異議。 (2)申請者須取得案件編號,始完成送件申請程序,不得以系統操 作失敗提出異議,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四)緊急重要案件申請,需檢具相關文件証明該案於申請時間送件確有 困難,另計畫內容符合本局設計推廣政策內涵、符合本須知相關要 點者,則不受上開申請時間限制,惟須於計畫辦理三十日前向本局 提出申請,審查方式及限制如下: 1.經本局初審認定確屬緊急重要申請案件,得視實際狀況之需要, 邀集二至三名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或召開臨時複審會議。 2.各緊急重要申請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的二分之 一為原則。 3.除依據本須知應檢具之文件外,應隨附足資証明緊急重要之說明 。
  • 十、應檢具文件及格式如下: (一)申請者應於詳讀本須知要點後,檢具文件除書函及附件光碟一份外 ,其餘文件,紙本申請者連同正本皆一式二份,以 A4 紙張、直向 方式單面印刷(含申請書、詳細計畫書、附表等);線上申請者將 申請書表檔案上傳至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詳細計畫書內容應包含 以下項目: 1.計畫名稱、主辦/合辦/承辦單位、計畫實施日期、地點。 2.計畫項目、緣起、目標、特色、執行方式、執行期程、或設計標 的之現況調查、環境分析、使用者需求分析、規畫設計理念、市 民參與…等(圖檔以 Jpeg 格式;影音檔案以 avi、mpeg1、 mpeg2 等格式,每件三分鐘以內之精簡版)。 3.預期效益(包含質化及量化效益)。 4.附錄:證明文件、各計畫項目之必要附件及補充資料、具體合作 同意書證明(例如:場地同意書、管轄單位同意證明等)、其他 具創意作法或有助說明執行能力之資料。 5.計畫書頁數以二十頁為限,其餘附件頁數以十頁為限,超出部分 本局將予以移除。 6.經費概算表及經費補助需求(如已知或尚在申請其他機關團體提 供經費補助者,應予註明)。 7.著作權及相關責任聲明書。 (二)申請者如為個人,應檢附身分證(如為數位身分證,並應提供戶籍 謄本);倘為立案團體或法人組織,應附營業稅籍證明、立案或登 記證書影本。 (三)通知補件須於七日內補齊,並以一次為限。 (四)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無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 退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 還。
  • 十一、結案規定如下: (一)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計畫於當年度十二月十 日後執行完畢者須於隔年一月十日前),送成果資料二份(正本 影本各一份)接受補助部份收支明細表及本局指定之資料至局辦 理結案及核銷,並作為考核之重要參考;接受補助計畫如有餘款 ,應按補(捐)助比例辦理繳庫。 (二)逾期繳交成果報告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並進入以下程序(停權 起算日已規定結案之次日起算) 1.超過一個月(含一個月)者,停權六個月不得送件。 2.超過兩個月(含兩個月)者,停權一年不得送件。 3.超過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者,追回補助款並停權二年不得 送件。 (三)若獲其他政府部門之補助,應於結案報告中詳填獲補助狀況。 (四)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二分之一者﹙除公 告補助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已超過總經費二分之一者外﹚及實際 支出縮減超過預算經費二分之一者,本局得送結案審核委員會議 審查。
  • 十二、核銷相關規定如下: (一)獲補助者應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及保 存合法原始支出憑證,檢具之支出憑證須為正本,並請依「支出 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上開規定如有修正,則請配合依新規 定辦理),請影印留存以利辦理相關稅務申報,本局恕無法提供 調閱或影印原始憑證之服務。 (二)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立據人加蓋印負 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三)設備費(含電腦週邊設備、隨身碟或可列入資產等)不在本局補 助範圍內,結案時不能據以核銷。 (四)補助款之核銷項目如為公務機關有規定者,須依相關規定辦理。 例如,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應依行政院「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員兼 職費支給表」、「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國內旅費應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五)逾期未核銷,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且無合理原因 者,撤銷其補助。 (六)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依法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本局審查 支出憑證,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出佐證資料,如無法提出或提出之 資料不全,則該支出憑證不予核銷。
  • 十三、申請計畫變更規定如下: (一)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展延 之必要者,應於計畫辦理前十五日函報本局核准,或於市民服務 大平台提出申請,且以一次為限;本局並得視實際情形撤銷補助 。 (二)前項變更如為經費變更,其金額不得逾原審核通過計畫總經費百 分之五十,違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或視變更情形調整補助金額; 但因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或補助案之執行若因天災、戰爭、暴亂 、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 行或履行者,不在此限。 (三)第一項之變更項目如為內容變更,本局視變更情節輕重,得將變 更後之計畫書重新送交原審查委員書面審查,依委員審查意見辦 理或依縮減比例收回部分補助款。
  • 十四、補助之評鑑、獎勵、考核、撤銷、廢止如下: (一)本局得就活動期間邀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評審委員以外之設計領 域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本局相關 同仁進行績效評估或行政考核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 、成果效益等事項,必要時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報 告。 (二)結案後,如獲補助者未達評鑑及格分數,本局應召開績效評鑑考 核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獲補助者列席說明,並依該會議結果辦理 。 (三)績效評估、行政考核、績效評鑑考核會議結果,列入申請者日後 向本局申請設計補助之重要參考。 (四)獲補助者最遲應於活動開始二週前,提供本局為績效評估與行政 考核所需票券(或邀請函)及節目單(或當日領取節目單證明) ,未提供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 (五)本局尊重藝文創作自由,惟為兼顧社會責任、公共安全與維護兒 童及青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計畫若涉有爭議性內容,請依相關 法規自行做好必要措施。 (六)獲補助者有下列各項情形時,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 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份之補助款。 1.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 情事者。 2.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3.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4.拒絕接受考核或評鑑者。 5.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辦理核銷者。 6.違反製作契約規定者。 7.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七)獲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 十五、申請者不服審查結果,得於文到後十日內向本局以書面申復,但以 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 十六、著作權約定暨保障如下: (一)申請者之申請資料或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 申請者或獲補助者。本局除依本須知規定為評審與審查之使用外 ,依著作權法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不予提供第三人之閱覽 並限制公開。 (二)為配合本局辦理相關設計補助計畫宣導工作,受補助計畫之成果 資料中,計畫成效表、照片、圖片及影音檔自計畫執行結束次日 起三年內,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傳輸及播送。 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 權利。
  • 十七、其它配合、注意事項如下: (一)獲補助者須於計畫案執行時需配合文化局設計推廣專案之行銷及 參與本局相關之活動。 (二)計畫相關內容如涉及第三人著作權者,應由申請單位取得授權依 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三)獲補助者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 該等情事,受補助單位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 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獲補助者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 ,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四)請配合本府推廣無現金政策,現場如有市集等交易活動,請提供 多元支付之交易方式,除現金交易外,亦採用無現金交易措施, 內容包含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含第三方支付或信用卡)。 (五)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依本局指定之中文 字樣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英文字樣為:Department of Cultural Affairs Taipei City Government 及呈現方式,將本 局列為補助單位或指導單位。(字樣如附件) (六)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訂之,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意遵 守本須知之規定。 (七)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疑義, 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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