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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救字第10638680200號令修正發布第1、2點條文;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 志願組織登錄事宜,特設「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災害防救團體及災 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小組任務職掌、組織、會議召開等相關規定如下: (一)任務職掌: 1.申請登錄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資格之審查。 2.已登錄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廢止、撤銷之審查。 3.其他有關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審查事項。 (二)組織: 1.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兼任;副召 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局長就本局各科、室、中 心、大隊主管派兼之。 2.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兼之,並應隨其本職進退;任 期內出缺時,得補行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會議召開: 1.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2.本小組之會議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且不得委託 他人代理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四)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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