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申請登錄之團體或組織應登記或設籍於臺北市,成員在二十人以上, 從事工作屬「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 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之執行災害搶救、搜救、緊急醫療 救護及運送等項目。但本府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編組設立之義勇消防 組織,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 五、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登錄證書,分為下列五類: (一)水域救援類(水上救生、潛水救援、急流救生)。 (二)山域搜救類組。 (三)陸域救助類組。 (四)緊急救護類組。 (五)其他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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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6)北市消救字第106301239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並自106年3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