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局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 處公開揭示並印發各受僱者。 申訴專線電話:(02)27208889轉7853 申訴專用傳真:(02)27227390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 ca_dof23@gov.taipei 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者,受雇者或求職者除依前項管道申訴外,亦得 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六、本局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 七、本局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 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負責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本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 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七人,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 者擔任委員,且委員會之女性成員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 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派遣勞工於執行勤務時如遭受性騷擾事件,本局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 事業單位共同調查,並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對本委員會之決議提出申復: (一)申訴決議與載明理由顯有矛盾。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 (三)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 (四)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證人、鑑定人就為決議基礎之證據、鑑定為虛偽陳述。 (六)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七)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 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八)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 (九)原決議就足以影響決議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 二十、(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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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奉首長核定下達生效修正第4、6、7、13點條文;刪除第20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