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經費撥付原則: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 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規定者,其辦理採購 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採分期撥付方式辦理︰ 1.第一期款﹙補助款百分之七十﹚:核定通過受補助者於收到補助 通知 10 日內憑領據至本局請領第一期款;若審查有附帶條件, 須依意見調整修正計畫內容,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始撥付。 2.第二期款﹙補助款百分之三十﹚:於修繕竣工驗收完成後一個月 內,檢送工程結算資料、第二期款領據及結案成果報告至本局核 定後撥付。 (三)獲補助者應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及保存 合法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齊 相關原始支出憑證(正本)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上開規定如有修正,則請配合依新規定辦理。 (四)獲補助者應依稅法規定自行辦理申報扣繳事宜。 (五)本局保留得改採事前撥付或計畫結束後撥付等方式辦理之權利。 (六)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因實際需要增( 減)列計畫項目,應事先函請本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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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93017995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並溯及自109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