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4-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108)北市主會決字第1083001271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五、各機關歲出預算保留之分配,應依各計畫妥為規劃分配,並編造「歲出保留分配表」, 另以工作計畫為單元編造「歲出保留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歲出保留分配表」及「歲出保留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之已撥發數,應與預 付費用保留數相符。 (二)經常支出應依實際需要按月分配。 (三)資本支出除依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訂工程或設備之開標期程覈實分 配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連續性計畫應依規劃期程、工程進度及契約付款條件辦理分配。 2.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之相關用地取得經費,請依照本府辦理年度公共工程用地 取得作業進度列管表所訂進度辦理分配。 3.除第一款以外之委託其他機關代辦經費,應依委託工程預估實施期程配合撥款 進度覈實分配。 4.其他資本支出應依實施期程配合付款進度覈實分配。 (四)市議會所作審議意見屬附加條件或期限者,除與法律、自治法規牴觸者外,應按 其條件或期限辦理情形,並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妥為規劃分配。 (五)「歲出保留分配表」及「歲出保留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之未分配數(含專案 動支數),以符合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4點第 3項各款規定者為限 ,俟實際需要時專案申請動支及分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