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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3-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107)北市教中字第1076022503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八、辦理經費 (一)補助各開辦合作式技藝教育課程經費,除隨班輔導教師鐘點費與遴輔費外,其餘 經費以開班數核撥經費給開辦高中職學校。 (二)國中經費部分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及技 藝教育相關經費作業原則」規定辦理,其中隨隊輔導教師減授課鐘點費依該班實 際上課時數,核實支付;隨班輔導教師,如確有無授課得以減授之情事者,得改 支領隨班輔導教師行政費,每月新臺幣 1,000元。 (三)開班補助經費如有結餘,應優先支用於實習材料費、設備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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