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原住民族教育課程與教學活動之規劃發展,建構完整原住民 族教育支援系統,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特設置臺北市原住民族 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 三、本中心工作編組及人員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擔任,指導本中心運作及發展方向 。 (二)置副召集人兩人,由本局國小教育科及中等教育科科長擔任, 督導本中心執行相關業務。 (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指定之校長擔任,統籌及執行本中心 相關業務及會計事項,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 (四)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遴聘具三年以上原住民相關實務工作 資歷之教師或專業人員兼任之,綜理業務之規劃、協調、考核 、公共關係及本市原住民族相關活動之協辦等事務。 (五)置組長三人,由本中心主任遴聘具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課程實 務經驗之教師兼任,報本局聘任之。 (六)置助理員若干人:由學校教師或專案聘請人員擔任,協助本中 心相關行政業務。
- 四、本中心各組之分工如下: (一)行政規劃組:擬訂本中心年度計畫、籌編預算、彙整本市原住 民族教育相關統計資料、執行族語師資人員培訓獎勵事宜、協 助學校推展族語教育及諮詢服務。 (二)教育活動組:辦理學生原住民族文化學習活動、推動原住民族 教育議題融入課程、協助原住民學生升學諮詢。 (三)教學資源組:研發及推廣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辦理原住民 族語遠距教學、統整及推廣原住民族教育文物、建置及管理本 中心網路與資訊系統。
- 八、本中心設於本局所指定之地點,另依實際服務需要,得設駐區學校。 本中心所在地點若有更動時,其設備應併同移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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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36
臺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北市教國字第1123111229號函修正第1、3、4、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