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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2-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4點條文;並下達生效
  • 四、指定用途捐款之支出核定金額決行層級如下: (一)未達新臺幣(下同) 6仟元:課室主管及其代理人。 (二) 6仟元以上未達 2萬元:副區長及其代理人。 (三) 2萬元以上未達15萬元:區長及其代理人。 (四)15萬元以上:應提報本所收受捐款管理委員會審議。 現金收支等出納事務,依行政院出納管理手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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