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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7-204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教職字第1143086353號函修正第4點、第5點條文;並自114年8月14日生效
  • 四、本要點獎勵人數為學校(幼兒園)每學年依據校內編制教師員額計算 人數,獎勵名額至多不超過教師員額百分之十。兼任行政教師與未兼 任行政教師之名額分配,均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原則。但獎勵名額未 達二人者,不受兼任行政教師與未兼任行政教師比例之限制。
  • 五、本要點獎勵程序由教師自薦、學校教師會、學校家長會或校(園)長 推薦教師名單,提學校行政會報(主管會報、園務會議),簽報校( 園)長核定後,並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下 稱本局)評選小組評選。 本局組成評選小組,置委員五人,邀集專家學者共同召開評選會議審 視學校資料,並將評選結果函布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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