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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交停字第1123115612號函修正第5~7點條文;並自112年10月2日生效
  • 五、計畫推動方式 (一)需增設停車管理設備者 為安全、管理及配合政策需要而須增設停車場硬體設備者,得 向停管處申請補助經費(申請流程詳如附件 1),完工後應檢 附相關文件(詳如附件 2)向停管處申請停車場登記證,始得 營運。 (二)直接利用既有設備設施開放停車空間者 檢附相關文件(詳如附件 2)向停管處申請停車場登記證,始 得營運。 (三)平面開放地點非原建築物使用執照核准之停車空間 參與之機關學校邀集停管處、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辦理現場會 勘,並做成會勘紀錄,以該紀錄代替建築物使用執照,並檢附 相關文件(詳如附件 2)向停管處申請停車場登記證。 (四)未來機關及各級學校新(改)建工程,其停車場規劃應依本計 畫檢視設計。 (五)開放停車場之格位資訊應上傳至停管處「北市好停車」之行動 應用軟體,提供民眾即時格位資訊。 (六)配合中央政策增設公共充電樁 為配合節能減碳,且依照交通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 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應依小 型車停車位總數設置2%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 ,綜上所述,為配合政策需要而增設公共充電樁者,得向停管 處申請補助經費(申請流程詳附件 3)。
  • 六、申請獎勵措施 (一)申請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補助停車場營運管理所需成 本 1.申請補助對象:限開放前第一次申請本計畫者,後續年度由 申請者自行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2.申請項目:與本計畫停車場開放民眾使用相關之安全門、磁 卡、保全人力或其他軟硬體設備等。 3.申請金額上限:新臺幣三百萬元 4.配合本府政策新建置相關設備者(如公共充電樁),不受前 三款規定之限制。 (二)營運收入運用方式 1.學校: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預算。 2.機關:單位預算機關收入應全數解繳市庫,惟可相對編列支 出預算;特種基金運作之機關則編列附屬單位收入及支出。 (三)稅賦及規費部分免徵 1.營業稅 (1)單位預算機關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免徵營業稅。 (2)以特種基金運作之機關、學校,由附屬單位預算支應。 (3)每月營業額新臺幣四萬元(含)以下,免徵營業稅。 2.房屋稅 (1)單位預算機關以公務預算編列收支者,免徵房屋稅。 (2)以特種基金運作者,按開放格位面積及開放時間比例課徵 ,由附屬單位預算支應。 3.地價稅 依本計畫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停車場使用面積免徵地價稅 。 4.停車場登記證申辦規費 依本計畫由機關學校自營(即不包含委外停車場業者)申辦 、異動停車場登記證者,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免徵規費。 (四)其他注意事項 1.參與之機關學校請於申辦稅籍登記之「組織別」一欄勾選「 其他」,以符合免徵所得稅之規定。 2.請填寫「免用統一發票申請書」,由財政部國稅局以查定課 徵方式課徵營業稅。 3.以上免稅項目由參與之機關學校自行向稅捐單位申請。 4.參與之機關學校每季第一個月十日前,以免備文提送每月停 車場平均使用率予停管處備查,各級學校請一併提供予教育 局彙整(格式詳附件 4)。 5.參與之機關學校應依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辦法辦理。 6.營運收入運用方式(第五點第二款),請參與之機關學校循 年度概(預)算程序辦理,並優先於本府核定之歲出概算額 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7.公共充電樁資訊應依停管處「停車剩餘車位與充電槍狀態上 傳 API介接規格書」(詳附件 5),固定傳輸至停管處統一 彙整傳送至交通部指定之資訊平台。 8.公共充電樁收費標準應揭露於停車場入口處(停車須知)及 停車場官網予民眾知悉。
  • 七、執行成果獎勵 (一)敘獎方式 1.由符合敘獎條件(附件 6)之機關學校,依「臺北市政府及 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本計畫敘獎 等級、敘獎額度辦理敘獎。 2.由已完成本計畫之機關學校,得檢附停車場登記證、敘獎內 容(敘獎人員名單、敘獎等級、敘獎額度),並由停管處彙 整名單簽報敘獎。 (二)敘獎對象 參與機關學校之機關首長、計畫實際督導、承辦及協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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