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申請獎勵措施 (一)申請停管處基金,補助停車場營運管理所需成本 1.申請補助對象 :限開放前第 1次申請本計畫者,後續年度由申請者自行編列年 度預算支應。 2.申請項目 :與停車場開放民眾使用相關之安全門、磁卡、保全人力或其他軟硬 體設備等。 3.申請金額上限 :新臺幣 300萬元(本計畫所有申請項目合計) 4.配合本府政策新建置相關設備者,得不受前述 3款規定限制。 (二)營運收入運用方式 1.學校: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預算。 2.機關:單位預算機關收入應全數解繳市庫,惟可相對編列支出預算;特種基金 運作之機關則編列附屬單位收入及支出。 (三)稅賦及規費部分免徵 1.營業稅 (1)單位預算機關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免徵營業稅。 (2)以特種基金運作之機關、學校,由附屬單位預算支應。 (3)每月營業額新臺幣 4萬元(含)以下,免徵營業稅。 2.房屋稅 (1)單位預算機關以公務預算編列收支者,免徵房屋稅。 (2)以特種基金運作者,按開放格位面積及開放時間比例課徵,由附屬單位預算 支應。 3.地價稅 依本計畫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停車場使用面積免徵地價稅。 4.停車場登記證申辦規費: 依本計畫由機關學校自營(即不包含委外停車場業者)申辦、異動停車場登記 證者,符合規費法第12條第 2款規定,免徵規費。 (四)其他注意事項 1.參與之機關學校請於申辦稅籍登記之「組織別」一欄勾選「其他」,以符合免 徵所得稅之規定。 2.請填寫「免用統一發票申請書」,由國稅局以查定課徵方式課徵營業稅。 3.以上免稅項目由參與之機關學校自行向稅捐單位申請。 4.參與之機關學校每季第 1個月10日前,以免備文提送每月停車場平均使用率予 停管處備查,市屬各級學校請一併提供予教育局彙整(格式詳附件 3)。 5.參與之機關學校應於停車場登記證到期前30日向停管處重新申請停車場登記證 。 6.營運收入運用方式(第 5點第 2項),請參與之機關學校循年度概(預)算程 序辦理,並優先於本府核定之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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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交停字第1093020351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109年2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