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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9-306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地字第1123016924號令修正發布第4、6、8點條文;並自112年9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授地字第1123018981號函勘誤第6點條文
  • 四、露營場之使用用途,以提供民眾從事露營為限。但為促進經濟、文化 及具公益性之影視拍攝或其他經大地處許可之活動,不在此限。
  • 六、申請露營,依申請之人數區分活動性質及得申請露營方式如下: (一)人數未超過一百人者為一般露營,得申請使用營位。 (二)人數超過一百人者為專案露營,得專案申請使用露營場全區範圍。 一般露營應於使用日前三十日起至前七日止,於大地處網站提出申請 。但露營當日仍有營位可供申請者,得現場填妥相關文件逕為辦理。 專案露營應於使用日前九十日起至前四十日止,於大地處網站提出專 案申請。 前二項之申請流程、應附文件,由大地處另行公告之。
  • 八、一般露營之實際使用人數,應達申請使用人數之二分之一以上。 專案露營之實際使用人數,應達申請使用人數之四分之三以上。 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下 列期限前至大地處網站取消使用: (一)屬一般露營者,為使用日前一日。 (二)屬專案露營者,為使用日前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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