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各機關申請動支本基金,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申請資料上傳至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 政局)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由地政局彙提臺北市平均地權及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 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審議。
- 四、各機關應詳填使用計畫之各項明細表,上傳至地政局資訊網路系統,經管理委員會審議 通過後,由地政局彙編入次年度本基金附屬單位概算。
- 六、各機關應於本基金預算案編列完成時,即展開準備作業,周詳考量,妥善規劃;於年度 開始後,儘速辦理發包,並於完成決標後一個月內至地政局資訊網路系統申請,按決標 金額依下列方式辦理撥款: (一)委託技術服務費:一次撥款。 (二)施工費及工程管理費: 1.年度工程:一次撥款。 2.跨年度連續性工程:第一年起依年度預算數一次撥款,最後一年按決標金額撥 付剩餘款。 (三)其他費用:視實際需要撥款。 前項費用,如另有規定,需於完成決標前先行撥付者,得視實際需要撥款。
- 十一、各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及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就其前半年計畫執行進度、經費 支用與結存情形、執行進度落後原因、相關改進措施等詳細資料以地政局資訊網路系 統提報進度,俾適時彙提管理委員會報告。經委員會決議有赴執行機關訪查或就申請 補助案件執行情形進行實地勘查之必要者,地政局應安排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相關成員 進行訪查或勘查,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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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7-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臺北市政府(109)府地開字第1096031648號函修正第2、4、6、11點條文;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